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本区分布式光伏电站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规模不得超过2万千瓦,保障就近消纳,避免造成大规模弃光限电和建设投资浪费。

  与此同时,对于具备接入低电压等级和保障就近消纳条件的项目方可出具电力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和办理接网手续。

  原文如下:

  

  

  

五类不限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

  一、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来源文件:2016.6.3 国能新能〔2016〕16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文详情: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二、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

  来源文件:2016.6.3 国能新能〔2016〕16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文详情: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三、符合光伏扶贫有关管理要求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来源文件:2017.2.10 国能规划〔2017〕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原文详情:进一步优化光伏扶贫工程布局,优先支持村级扶贫电站建设,对于具备资金和电网接入条件的村级电站,装机规模不受限制。

  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就近消纳的2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来源文件:2017.3.8 国能综新能〔2017〕16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意见的函

  原文详情:在试点地区建设的符合分布式电力交易条件的光伏电站、风电,根据可实现市场化交易的额度确定各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区域总建设规模,单个项目的建设规模不超过2万千瓦,试点地区在报送试点方案时预测到2020年时建设规模,并可在实施中分阶段提出年度建设规模。在试点进行中如确保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可全部就近交易,也可放开试点区域总建设规模。

  五、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西藏、海南7个省(区、市)光伏发电项目

  来源文件:2017.7.19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原文详情: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西藏、海南7个省(区、市)自行管理本区域“十三五”时期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根据本地区能源规划、市场消纳等条件有序建设